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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基本要求

时间:2017-10-11 浏览量: 78 来源:京师博仁

学校心理咨询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的固定场所,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也是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生心理问题逐渐增多,建立和规范全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根据当前中小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现状及发展需要,现就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室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原则

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设和使用必须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北京市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纲要》精神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科学,着眼教育,立足学校,服务学生。
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区域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的原则,到2008年全市小学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均建成心理咨询室。

二、功能定位

中小学心理咨询室面向全校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心理咨询、指导和服务。具体来说,应具有以下服务功能:

(一)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开展心理保健操、小团体心理训练等;指导学生自助,促进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为有特殊需要或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建立全体学生的心理档案。

(二)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学生成长关键期和关键点的指导工作,如入学适应性调节、考前减压、专业选择咨询和升学指导等活动,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个性能力特点,以利学生做出合适的选择。

(三)接待有心理辅导需求的学生,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发现和鉴别出具有较为严重和严重心理问题的来访者,向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建议,将其转介到有关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

(四)开展对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简单操作技能的培训,帮助教职员工掌握心理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方法。

(五)向家长提供有关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和教育策略。

三、建设要求

学校咨询室应独立设立,相对固定。咨询室的建设要与新颁布的《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细则相适应,要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学段学生的需求。

(一)名称的选择:应选择亲切、生动、贴近学生心理,能够易于接受的名称,如心语室、知心屋、谈心室、聊天室、心情吧等。

(二)地点的选择:本着安静和方便的原则,尽量设在远离教学区和办公区的地方,便于形成一种安全、温馨的氛围,有助于学生心态的调试。

(三)设备的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影碟机、投影机、摄像机、收录机、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资料柜、舒适而且温馨的坐椅(沙发)、茶几、办公桌、钟表、饮水器具、面巾纸等。

(四)环境的布置:整个房间的布置以简洁、温馨、舒适、安全,符合不同学段学生特点为原则,房间达到一定的隔音标准。可以在墙上挂有“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守则”、“心理健康标准”和温馨话语等。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心理咨询室中,增添心理活动区和阅览区,也可以单独建室。

活动区(室)的建立,一是为学生进行各种团体辅导活动提供场所,二是为学生进行心理训练提供条件。心理活动区(室)可根据辅导活动或训练活动的需要,配置一些设备,一般有地毯、学生坐椅、收录机、录音带(心理训练用)、音响、录像设备以及活动道具等。

阅览区(室)应配置书柜、阅览架、桌椅、心理方面的图书、报刊和杂志等。阅览区(室)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所需要的资料,从而得到帮助和启示;也可以为教师提供各种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现代教育思想、心理辅导技术等方面的资料。

四、人员组成

学校心理咨询室应至少有1名受过系统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师,咨询室人员还可以包括具有一定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以及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其他教师、校外人员和学生志愿者。

五、使用要求

(一)咨询室应定期开放,每周不少于10小时,开放时间应符合求助者的需求,在开放时间内必须有咨询人员值班。

(二)学校心理咨询室可以根据咨询室设置情况和求助者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如:现场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

(三)全心全意为求助者服务,尊重并积极关注每一位来访者。未经本人或监护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他人透露求助者的各种隐私,心理测量结果和咨询记录等;与来访者保持适当的人际距离。

(四)不掌握心理测量有关知识和方法的咨询人员不得对求助者进行心理测量。不得使用盗版、信度和效度差、不符合学生特点的量表。不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能强迫学生进行各类心理测量。

(五)在咨询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求助者情绪,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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